案件基本信息

纠纷发生时间: 2024-4-12 12:00
发生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纠纷类型: 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 白云区新市街综治中心

案例概述

本案是一起涉及邻里之间隐私权纠纷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实地查看、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情理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调解方案既考虑了黄某对隐私权保护的合理诉求,又兼顾了邓某对家庭安全的关注,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修复了邻里关系。

这一案例体现了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独特优势,能够以更加灵活、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邻里关系的维护,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起诉请求:

  1. 判令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
  2. 判令被告邓某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被告邓某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临时固定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黄某家多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居住者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民事判决,判令:

  1. 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XXX室入户门的可视门铃;
  2. 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背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意识到邻里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将更有助于修复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于是,在开庭前,法官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立场

黄某表示:自从邓某安装了可视门铃后,自己总感觉处于被监视的状态,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高度紧张。自己多次与邓某沟通要求拆除,但邓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黄某强调,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邓某安装的可视门铃完全没有必要,且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拍摄范围涉及自家卧室和阳台等私密区域,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坚决要求邓某拆除门铃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向自己赔礼道歉。

邓某认为:安装可视门铃是为了方便家庭安全考虑,方便监测住宅周边情况。而且可视门铃感应距离只有3米,拍摄到的黄某家画面模糊不清,根本无法看清具体情况,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自己安装门铃并无恶意,也没有窥探黄某的意图,黄某的反应过于敏感,不应该要求自己拆除门铃,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更是不能接受。

调解过程

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带领双方来到争议的可视门铃安装现场进行实地查看。通过现场查看,法官向邓某指出,虽然可视门铃可能在技术参数上显示感应距离有限,但实际安装位置正对着黄某家多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即使面面模糊,仍然可能获取到一些关于住户日常生活的信息,如人员活动轨迹、大致作息时间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空间,尤其在当今社会人们对隐私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背景下,这种行为容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和不安。

同时,法官也向黄某释明,邓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加强家庭安全防范,并非故意针对黄某,希望黄某能够理解邓某的担忧,但同时邓某也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对邻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地查看和法官的耐心解释后,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法官趁热打铁,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

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 邓某将可视门铃调整至一个既能满足其对自家门口一定范围监测需求,又不会直接拍摄到黄某等住户卧室和阳台的位置;
  • 邓某向黄某口头赔礼道歉,以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
  •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费用,考虑到邓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且双方均为邻里关系,希望黄某能够适当降低赔偿要求,邓某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补偿500元用于购买遮光窗帘等物品,以减少可视门铃可能对黄某造成的影响。

调解结果

经过进一步的协商,双方最终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1. 邓某当场向黄某口头赔礼道歉,表示自己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邻居的感受,今后会注意行为方式。
  2. 邓某承诺会尽快将可视门铃调整至合适位置。
  3. 黄某也同意接受邓某500元的经济补偿,不再要求其他赔偿。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了邻里纠纷,既保护了原告的隐私权,又兼顾了被告的安全需求,同时修复了邻里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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